1. 入住手續(Check in)
本飯店辦理入住時間為17:00後。最晚保留時間(keep the room on the latest time)至24:00。
- 訂房者請出示「訂房成功單」及「身份證件」以便辦理。
2. 延遲入住時間(Late Check in)
訂房者於住宿當日,因故無法於「最晚保留時間」前辦理入住手續時,訂房者(或住房者)必須提前告知飯店。如未與飯店端協議入住時間又超過保留時間未辦理入住手續,則視訂房者(及住房者)無條件放棄訂單(住宿權益)。
3. 退房手續(Check out)
本飯店退房時間為中午11:00前。
- 訂房者與飯店端之其他交易(如續住、加床、餐費、小費、電話費...等)所發生之費用,必須與飯店現場結清。
4. 訂單異動
訂房者應於入住前3日(不含入住當日)提出申辦,如未提出申辦不得異動訂單。
- 每筆訂單異動限定乙次,限原訂飯店,異動完成後不得辦理取消退款。
- 訂單異動後,訂單費用總計大於原訂單費用總計時,訂房者應補足差額。(限原訂飯店)
- 訂單異動後,訂單費用總計小於原訂單費用總計時,訂房者不得要求退其差額。(限原訂飯店)
5. 保留住宿權益(保留住房)
訂房者因故辦理訂單異動,本飯店可接受保留住宿金額12個月(限原訂飯店),異動完成後不得辦理取消退款。(提出申辦日為保留起算日)
- 訂房者使用「保留住宿金額」時,請注意,為避免飯店客滿,敬請及早計畫,如逾時未提出申辦,視同無條件放棄訂單(住宿權益)。(限原訂飯店使用)
- 每筆訂單異動限定乙次,限原訂飯店,異動完成後不得辦理取消退款。
- 訂單異動後,訂單費用總計大於原訂單費用總計時,訂房者應補足差額。(限原訂飯店)
- 訂單異動後,訂單費用總計小於原訂單費用總計時,訂房者不得要求退其差額。(限原訂飯店)
[取消政策]
依交通部觀光局發佈之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」施行,旅客如欲取消訂房,業者將按照發佈契約內容退還對應比例之訂金。
本館適用:收取定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10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7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5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4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3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20%。
-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
註:旅客應悉知預定住宿日僅適用台灣時間(UTC+8),不得主張其他時區。